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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

簽證業務

Visa

查核簽證為會計師之專門業務
簽證業務及簽證報告為經營上所必須

財務簽證

沒有信用制度,經濟活動就不能成立。支持企業信用最重要的資訊就是『決算報告』,特別是表示經營成績的損益表,以及表示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告。而這些財務報告若要取得社會大眾的信賴,必須經由超然的第三者-會計師的簽證。財務報表之會計記錄是否無誤、業務及財務狀況是否公允表示,若由經營者自己證明報告,就不是簽證報告了。

  • 財務簽證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但年營收淨額新台幣1億元或參加勞保人數100人

  • 融資簽證
    銀行融資規定
    銀行融資授信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 稅務簽證
    所得稅法第102條
    全年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

  • 資本額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7條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

  • 專案簽證1
    政治獻金法第19條
    擬參選人收受獻金金額達新台幣800萬元以上

  • 專案簽證2
    私立學校法第67條
    登記財產總額達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

融資簽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辦理本票保證及企業總授信金額
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實施查核,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 (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 達某一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二、上述規定已分段實施,自70年4月1日起,總授信歸戶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財務報表皆須經會計師簽證。

  • 財務報表使用者
    一、已核貸之銀行。
    二、擬申請貸款銀行。

稅務簽證

租稅優惠:交際費限額較高

可享前十年虧損扣除,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

公司需要稅務簽證之相關規定

  • 一、法令依據
    1.依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未委託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 二、適用情形
    對象:金融業
    定義及內容: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對象:公開發行
    定義及內容: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對象:適用免稅且營收5000萬以上
    定義及內容: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對象:營收1億以上
    定義及內容: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資本額簽證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

公司申請設立時及增(減)資時

其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設立需要資本額查核簽證之相關規定

  • 一、法令依據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二、最低資本規定
    公司法關於設立公司之最低資本規定,原規範於公司法第100條與第156條,但自98年4月29日修正該等條文,已取消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只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 三、公司資本來源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之股款未實際繳納,或繳納後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等情事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負責人與各該股東應負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且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是若在裁判確定前,已補正者,則不需撤銷登記。

專案簽證

專案簽證1:私立學校財務簽證

專案簽證2:政法獻金簽證

查核簽證為會計師之專門業務

私立學校財務簽證

  •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定
    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 二、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政治獻金

  • 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政黨及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獻金金額達新臺幣 800 萬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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