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
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
享稅法上權益,以資節稅
生前贈與及死後遺產之稅務問題乃是國民操心的事情之一,稅法規定極為繁細,應行而未行之事,常有重罰。因此處理財產移轉,必須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並享稅法上種種權益以資節稅。
課稅遺產及應納稅額計算表 |
一、所遺財產(遺§1):不含「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免稅財產)(遺§16)」 |
(一)境內遺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境外遺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仍列遺產:重病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不能證明其資金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遺細§13) |
二、視同遺產 1.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民法1138及1140條所列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遺§15)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遺§3-2)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遺§3-2) |
= 課稅遺產總額(= 一 + 二 )(遺§14) |
減:免稅額(詳免稅、扣除額簡表) (遺§18) https://www.apexcpas.com.tw/post/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簡表 減:扣除額(詳免稅、扣除額簡表) (遺§17、§17-1) |
= 課稅遺產淨額(遺§13) |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1)死亡前2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遺§11) (2)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遺§11) |
=應納稅額 減:抵繳稅額(遺§30) = 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之金額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