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 資格 | 條件限制 | 須附證明文件 |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 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1)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
子女 | 未滿 18 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 18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3.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 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1. 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附身心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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