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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介紹

已更新:2023年12月5日

所得稅之租稅主體及客體

納稅方式

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我國所得稅之納稅主體有四者,而其中自然人(居住者、非居住者)以及總機構在國外之營利事業等三者,必須有「我國來源所得」,才負納稅義務,此種課稅原則,俗稱「屬地主義」;另總機構在國內之營利事業,則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不須判斷該所得是否為我國來源所得,此種課稅原則,稱為「屬人主義」。

租稅主體


​租稅客體

​納稅方式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註1)



居住者:

1.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註2)

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1.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2.免課(達100萬元者,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無住所而居留超過183天

​​1.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1.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2.免課(達100萬元者,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非居住者:

1.無住所而居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

1.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1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2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或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免課

2.無住所而居留未超過90天

​​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1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2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或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免課

註1: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註2: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速算公式

​560,000以下 ×

5%

0元

​=全年應納稅額

​560,001元~1,260,000元 ×

12%

​39,2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1,260,001元~2,520,000元 ×

20%

​14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2,520,001元~4,720,000元 ×

30%

​392,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4,720,001元以上 ×

40%

​864,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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