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0號令
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112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執行業務 | 112年度收入標準 |
記帳士(代號:1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號:19) | 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但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
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或代為記帳者(代號:23) | 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但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 | 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代號:94) | 適用建築師收入標準計算。 |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代號:96) | 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計算。 |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代號:97) | 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代號:22)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代號:16) | 依公證法第五章規定標準核計。 |
不動產估價師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物理治療師(代號:53)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職能治療師(代號:54)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營養師(代號:45)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心理師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代號:18) | 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500元,在縣1,200元。 |
牙體技術師(生) (代號:56)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語言治療師(代號:51) | 依查得資料核計。 |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在縣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之八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桃園縣者,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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