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案件,將於4月14日公告,這也是是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的案件。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以下三種情形,得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按申報時的收件編號即可查詢。
台北國稅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的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十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
#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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