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特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科目 | 錯誤或疏漏態樣 |
收入類 | 一、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查準第15條之2第1 款規定,以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非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作 為收入歸屬年度。 二、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營利事業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所獲配股息,屬海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 一、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 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均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惟申報時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
| 一、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合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
|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丶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二、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 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未於收到結清剩餘款時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2年)未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
費用及成本類 | 營利事業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其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準)第12條規定所列得以內部憑證 認定項目外,不得以經手人證明等內部憑證代替。 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 |
| 國內營利事業列報海外子公司員工之旅費,因國內營利事業與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財務會計獨立,該員工之旅費應屬海外子公司之費用,與國內營利事業之業務無關,不予認定。 |
| 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
| 一、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之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為之支出,倘為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招待特定人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為廣告費。 二、以興建房屋及出售為業之營利事業,支付預售屋之廣告費支出(如大 型廣告看板)為交屋前發生之推銷費用,依財政部73年3月27日台財稅第52136號函規定,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按比例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
| 一、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依 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 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二、營利事業將其道路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縣市政府所有,以換取容積獎勵,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既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不得列報捐贈支出。 |
| 一、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居住國外,他遷不明致債權全部無法收回而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書有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信函。若因存證信函寄送地址並非債務人逃匿前之登記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認列。 二、營利事業之應收債權已逾2年未能收回,應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列報呆帳損失;惟因存證信函之送達地址為現場施工地 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與查準第94條 第6款第1目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因債權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情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3目規定,應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供稽徵機關認定,尚非以法院執行命令認定。 |
| 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二、營利事業購買畫作、雕塑作品等藝術品置於辦公室,帳列其他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藝術品之使用價值通常不因時間經過而發生貶損,非屬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之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三、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僅餘殘值之固定資產,列報報廢損失,未提示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佐證確有報廢之事實。 |
| 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
| 一、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足資證明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明文件(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 二、營利事業購置房屋土地所支付之仲介費,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屬購置房地之必要成本,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列入房地成本而逕以當期 費用認列。 |
| 營利事業列報鉅額其他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歸屬交際費,經依項目性質轉列交際費,致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
| 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俟建築完成(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始可作費用列支。 |
| 一、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計算時因漏未排除前次已減資之投資成本,致投資損失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申報被投資事業停業所發生之投資損失,惟停業非屬查準第99條得認列投資損失之範圍。另營利事業列報國外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因被投資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且未能提示其具有實質營運之轉投資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及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資料,不符查準第99條規定。 三、營利事業按投資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營業虧損列為投資損失,惟該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屬尚未實現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
| 一、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之工作底稿僅列載報廢標的品項明細及數量、金額核與帳載紀錄相符,而無驗證報廢標的品項、數量正確性之表單,及報廢前、後照片、查核程序或結論等佐證資料,與查準第101條之1 規定不符。 二、營利事業就地報廢境外之商品,未依查準第101條之1 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亦未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與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 令規定不符。 |
|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
| 一、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遭裁處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其 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依各種 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營利事業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由營利事業負擔合建換入 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惟依財政部75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規定,該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營利事業不得將該筆土地增值稅列入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
|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上開出 售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營利事業於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未以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致短計基本所得額。 |
未分配盈餘 | 一、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其107年度之盈餘於108年1月1日後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實質投資金額未減除政府補助款或包含107年12月31日以前預付訂金,與前開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如分配之股利係屬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之減項。 五、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應依財政部1 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規定,計入本期其他綜合損益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例如不重分類至損益項目之資產重估增值、確定福利退休金計畫再衡量數及對關聯企業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而非僅列報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 六、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誤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自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數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
關係企業間交易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延期收款屬資金使用交易類型。部分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其關係企業,其應收帳款收款期顯較銷售予非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平均收款期為長,惟未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 |
其他 | 一、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二、營利事業漏報所得,即使經核定為虧損,仍應受罰。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
租稅優惠 |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需同時符合下列2項程序,始得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1)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依式填報完成線上 申辦作業。 (2)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檢附規定文件。 其中當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係指申請人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 二、公司向他人購買全新智慧機械,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 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其支出總金額為智慧機械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其他費用及政府補助款。公司申報抵減時將智慧機械安裝費計入支出總金額,核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列報研發支出,購買專用於研究發展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 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雖經濟部工業局審查意見書認定符合「高度創新」範疇,該筆支出不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四、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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