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9日發佈新聞稿,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應依法列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但根據該局所說明的租賃所得計算公式,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逐項列舉可適用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作為必要費用扣除。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 X (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延續國稅局所舉的例子,甲君租賃所得344,134元計入綜所稅,假設甲君綜所稅適用稅率為20%,則其租賃所得的綜所稅負僅68,826元(334,134 X 2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