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別忘了盤點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 andy3577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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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採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113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予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惟於113年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漏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嗣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額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 稅率10%〕,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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