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制度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
加保:勞工保險之加保係採申報制度,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退保: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勞保局
險別 | 個人負擔 | 雇主負擔 |
普通保險 | 投保金額 × 11% × 20% | 投保金額 × 11% × 70% |
就業保險 | 投保金額 × 1% × 20% | 投保金額 × 1% × 70% |
墊償基金 | | 投保金額 × 0.025% |
職災保險 | | 投保金額 × 各行業費率(0.11%~0.93%) |
健保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
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在投保單位提供的場地、接受雇主監督管理,專任且實際從事工作及領有報酬者,應為其員工及其眷屬,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個人負擔 | | 雇主負擔 | | |
一般費率 | 投保金額 × 5.17% × 30% × 人數 | (眷口數上限:3口) | 投保金額 × 5.17% × 60% × 1.56人 | (113年1月1日起平均眷口數:0.56人) |
補充費率§33 | 納費者 | 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之各類所得 | 計算限額 註2 | 費率 所得稅代號 |
| 個 | §31Ⅰ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 | 全年累計 | 2.11% 50 |
人 | §31Ⅱ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兼職者(第二類工會、船員等被保險人之薪資除外) | 單筆 基本工資~1,000萬 | 2.11% 50 | |
| 負 | §31Ⅲ執行業務收入(依§20 以執業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除外) | 單筆 2萬 ~1,000萬 | 2.11% 9A、9B |
| 擔 | §31Ⅳ股利所得(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除外) | 單筆 2萬(註3) ~1,000萬 | 2.11% 54 |
| | §31Ⅴ利息所得 | 單筆 2萬 ~1,000萬 | 2.11% 5A、5B、 5C、52 |
| | §31Ⅵ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單筆 2萬 ~1,000萬 | 2.11% 51 |
| 雇主 負擔 | §34(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代號50) - 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 | 2.11% |
註1:§2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註2:§31單次給付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註3:撥付現金股利時,一併扣取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所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更,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台幣100元,得免退補。
註4: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得統一於次年1月31日前向保險人繳納。
註5: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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