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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租稅優惠

保險是用來分擔風險損失支出的工具,而不是獲利的工具

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依約定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

項目

定義

一、生存保險

又稱儲蓄保險(或稱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死亡保險

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之保險。因保險期間的不同,可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三、生死合險

又稱養老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死亡(包括全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多倍型養老保險

以多個定期保險與一個生存保險結合,則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死亡時,可領取多倍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特色:增加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障。

(二)增額分紅養老保險

以養老保險為基礎,依保險年度每年以複利(或單利)方式增加一定比例(3%~5%)之保險金額。特色:因應通貨膨脹以確保將來給付時之保單價值

(1)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按增加之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2)滿期時仍生存~亦以增額後之滿期保險金給付

(三)養老終身型保險

將一定期間之養老保險與另一個終身保險混合設計而成之保險商品。

(1)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按二倍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2)於繳費期滿仍生存~先給付滿期保險金,死亡時再給付死亡保險金

(四)還本型終身保險

生存期間:每經過一定保險年度,給付一定比例保險金額之生存保險金直至終身

死亡時:給付死亡保證金

(五)附生存給付型養老保險

在保險期間每年或一定期間給付生存保證金之商品。通稱「教育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以年金方式給付的生存保險。保險公司承諾在被保險人終身生存期間,定期生(按月、年或一定期間)提供特定給付金額的一種保險契約。

分類

說明

一、傳統型年金保險


(一)即期年金保險

以躉繳方式購買年金保險者,在契約訂立後,便可開始提領年金。

(二)遞延年金保險

契約訂立後,須經過一定年數或被保險人達到一定年齡後,保險人方開始給付年金。

1.躉繳遞延年金保險

以躉繳方式購買,約定期間後再開始分期領取年金。

2.分期繳費遞延年金保險

以分期繳納保險費的方式繳費,等到資金逐漸累積到一定期間後,再開始逐年提領年金

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1)年金累積期間:根據保險費,扣除相關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加計利息

(2)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當時之年金帳戶價值餘額,計算未來得領取之年金

健康保險: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傷害保險: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分類

說明

健康保險: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保險

(一)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實支實付,損害填補型

(二)住院醫療日額保險:日額型,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

1.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2.手術保險金

3.加護病房保險金

4.出院醫療保險金

二、癌症保險


1.罹患癌症保險金: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給付。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3.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4.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癌症在家醫療保險金

6.癌症身故保險金

三、重大疾病保險

​七大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診斷確定後,即可提前領取保險金。

四、長期看護保險

1.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2.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3.長期看護保險金

五、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以致完全無法從事:

​​1.任何具有收益性之工作

2.原有之工作

3.適合其教育、訓練及經驗之任何工作

傷害保險:

一、個人傷害保險

二、傷害失能保險

三、旅行平安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旅行期間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需醫療,或因而殘廢、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

1.殘廢給付項目與保險金給付標準:與一般傷害保險相同

2.醫療方面:以實支實付為限

3.保險期間:最長以180天為限

要保人:與保險人簽訂契約,並繳交保費者

被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受損害而有求償權者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人身保險與租稅優惠

所得稅法

​保險費方面優惠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採列舉申報方式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4,000元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不論是否含滿期給付,均可以核實認定,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但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為限,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為員工薪資並依法申報所得稅。

保險給付方面

所得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單之紅利及傷害險團體保單之經驗分紅退費給付,均屬人身保險給付範圍

​滿期保險給付

​係指壽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屆滿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約定所給付之保險金- 雖屬儲蓄性質,其中所含之利息所得,免稅。

​醫療、殘廢保險給付

​不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同一人,亦不論給付金額多寡,均免納所得稅。

死亡保險給付

​係指壽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年限內死亡時,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之金額,免稅

​遺產稅

​​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皆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法:保險金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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