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月1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86850號函發布
(一)本表之編製,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各按新臺幣 97,000元計 算。
(二)扣除額係按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
標準扣除額為新臺幣 26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 21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收入未達新臺幣 218,000元者,就其薪資收入全數扣除。
(三)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人數(如無配偶者,依其受扶養親屬之人數)或每月 薪資收入超過本表規定之數額,應由扣繳義務人依下列公式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
每月薪資收入×12=估計全年薪資收入。
估計全年薪資收入-(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估計全年應稅薪 資所得。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適用113年度之該級距稅率-累進差額=估計應稅薪資所得 全年應納稅額 。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12=每月應扣繳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均適用本表。
例:有關本表內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之計算如下:
配偶(人數) | 受扶養親屬(人數) |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
0 | 0 | 0 |
0 | 1 | 1 |
1 | 2 | 3 |
1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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