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業務
Tax
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
協助企業稅務,注意租稅規劃,穩妥掌握經營
優惠方案
----商行設立登記
從縣市政府-名稱預查、商業登記申請至國稅局-營業人設立,
特惠價電詢
----公司設立登記
經濟部-公司設立名稱預查、公司登記申請(資本額50萬元以下)至國稅局-營業人設立,
特惠價電詢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因應公司法第22條之1)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
錢防制作為,及打擊資恐之國際義務,達到經營者資訊透明,防範公司成為他人利用
洗錢工具的目的。
原價$3,000,特惠價$2,500(申報人數為5人以內,超過每增加1人加收100元。
----申報類型
(1)首次申報: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申報。
(2)變動申報: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辦理變動申報。
例如:改選董監、增資、股東轉讓…等。
(3)年度申報:自109年開始,每年3/1~3/31申報前一年12/31資料。
稅務業務
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
協助企業稅務,注意租稅規劃,穩妥掌握經營
稅務問題乃是經營人員操心的事情之一,稅法規定極為繁細,應行而未行之事,常有重罰。因此處理企業會計,必須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協助企業稅務,避免疏忽漏稅,並享稅法上種種權益以資節稅。
稅務代理人之業務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暫繳申報之簽證
申辦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及9月1日至9月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代辦結算申報
申辦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
綜合所得稅代辦結算申報
申辦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
期中歇業結算或清算之簽證或代辦申報
申辦期間
應於截止日起45日內提出
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辦期間
-
復查
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訴願
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
行政訴訟
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上訴
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財務案件之申辯、答辯、抗告、更審、更正裁定
申辦期間
視各財務案件而定
隨時站在國稅局角度來從事稅務申報
受理營所稅查核簽證申報,以國稅局稅務員之角度切入,協助企業稅務,避免疏忽漏稅,是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
隨時以納稅義務人的立場幫客戶租稅規劃
本事務所隨時注意國稅局新發佈之稅法、解釋函令、新聞稿等各種最新資訊,並利用相關租稅規劃工具提供企業靈活的總合稅務指導業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與時間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滯報、怠報之處分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申報方式
年度結算申報
原因:一般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人:營利事業
代理申報
原因: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含雖已列入扣繳所得範圍,但未達起扣額,或未規定扣繳義務人者),有特殊情形,無法依限或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依法定期限或核准期限
申報人:受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年中結算申報(一)
原因:變更會計年度
申報期間:變更後新年度始日起1個月內
申報人: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年中結算申報(二)
原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申報期間:左列事實發生之日起45日內
申報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
年中結算申報(三)
原因:宣告破產
申報期間: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
申報人: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清算申報
原因:結束清算
申報期間: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
申報人: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與時間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滯報、怠報之處分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申報方式
一般申報(一)
原因:一般年度申報
申報期間: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人:一般納稅義務人
一般申報(二)
原因:納稅義務人死亡
申報期間:死亡之日起三個月
申報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如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申報)
一般申報(三)
原因: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
申報期間:離境前
申報人:所得人(如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一般申報(四)
原因: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扣繳範圍之所得於年度中離境
申報期間:離境前或結算申報期限內
申報人:所得人
延期申報
原因:納稅義務人死亡,而有特殊情形
申報期間:死亡之日起六個月
申報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代理申報
原因:中華民國境內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中離境而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
申報期間:依法定期限或核准期限
申報人:受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代辦申報
原因:委託
申報期間:同一般申報或延期申報之期間
申報人:委託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