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滯報、怠報之處分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申報方式
原因
申報期間
申報人
年度結算申報
一般結算申報
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營利事業
代理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含雖已列入扣繳所得範圍,但未達起扣額,或未規定扣繳義務人者),有特殊情形,無法依限或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依法定期限或核准期限
受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年中結算申報(一)
變更會計年度
變更後新年度始日起
1個月內
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年中結算申報(二)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左列事實發生之日起
45日內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
年中結算申報(三)
宣告破產
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
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清算申報
結束清算
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
代辦申報
委託
同上述各種申報之期間
委託之營利事業
查核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