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 「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原則進行
以自然人辦理所需文件:
自然人之身份證明文件,係指國籍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得以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替代。
以法人辦理所需文件:
法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等(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必要時得提供法人之股東名冊。
2.代理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 ,可經外國駐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
2.買匯水單正本(匯款性質應標明「310M僑外股本投資(大陸投資)」
3.投資事業籌處銀行存摺影本
2.實收資本額新台幣未逾五億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
企業應配合政府行政管理規定,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業務 詳細計畫內容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http://gcis.nat.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以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http://www.moeai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