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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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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列支限額之項目
第三十二條 薪資支出
第三十三條 職工退休金準備
第三十六條 捐贈
第三十七條 交際應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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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依據法規 |
限制標準 |
薪資
支出 |
所 32 查 71 |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准核實認列。
(二)加班費每月≦54小時部分,但每三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及一般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准核實認列。 |
勞、職工退休金 |
所 33
查 71 |
(一)訂有職工退休辦法,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
(二)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在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三)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報經社政主管機關核准,在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註:94年7月以後,所稱已付薪資總額採計範圍僅為具舊制年資勞工之工資。其中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薪資總額(包含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部分);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中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者之薪資總額(僅含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部分。)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撥退休金。
(五)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與次一年度預估退休金既得給付數之差額,並以勞工退休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 |
捐贈 |
所 36
政治獻金
7、11、19
私校法62
文創法26
運產條例26
查 79 |
(一)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規定之捐贈、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之捐贈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核實認定)。
(二)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註:對政黨之捐贈,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資料,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1%以上政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
(三)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
(四)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五)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 |
交 際 費 (一) |
所 37
查 80
簽證申報 藍色申報 適 用 |
(一)進貨:(1)3,000萬元以下 × 2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 1.50/00+ 1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10/00+ 90,000
(4)6億零1元以上 ×0.50/00+ 390,000 |
(二)銷貨:(1)3,000萬元以下 ×6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40/00+ 60,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30/00 + 210,000
(4)6億零1元以上 ×1.50/00 +1,110,000 |
(三)勞務:(1)900萬元以下 ×120/00
淨額 (2)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 ×80/00+ 36,000
(3)4,500萬零1元以上 ×60/00 + 126,000 |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0/0 |
(五)運輸:(1)3,000萬元以下 ×7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60/00 + 30,000
(3)1億5,000萬零1元以上 ×50/00 + 180,000 |
交 際 費 (二) |
所 37
查 80
普通申報
適 用 |
(一)進貨:(1)3,000萬元以下 × 1.5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 10/00 + 1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0.50/00 + 90,000
(4)6億零1元以上 × 0.250/00 + 240,000 |
(二)銷貨:(1)3,000萬元以下 × 4.5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30/00 + 4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20/00 + 195,000
(4)6億零1元以上 × 10/00 + 795,000 |
(三)勞務:(1)900萬元以下 ×100/00
淨額 (2)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 ×60/00 + 36,000
(3)4,500萬零1元以上 × 40/00 + 126,000 |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0/0 |
(五)運輸:(1)3,000萬元以下 ×60/00
淨額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50/00+ 30,000
(3)1億5,000萬零1元以上 × 40/00 + 1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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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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