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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二、銀行存款:
(一) 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取得委任人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
(二) 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明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是否依規定列帳。
(三) 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查明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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