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係根據各該業正常營運資料訂定,不包括營業外損益。
二、營利事業同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時,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至有關所得額標準之適用,請參照財政部63年7月23日台財稅第35377號函辦理。
三、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注意事項:
(一)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部訂頒之各業別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二)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四)擴大書審純益率欄有 -- 符號者,表示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業別,應查帳核定。
(五)擴大書審純益率欄有 ( ) 符號者,表示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1,000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准予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行業。其適用純益率為括弧內之標準,例如(8)表示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
四、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
(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 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